成都公积金贷款包括什么规则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规则

今年1月份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新规对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二)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贷款期限:

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1、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3、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4、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成都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要求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在成都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等。

新规定内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从6月6日起,现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调至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取消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但原则上可贷款30万元的政策;将贷款资金与缴存余额的挂钩倍数由30倍调整到20倍。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原有政策,新实施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提取情形取消了两种提取情形,还对一系列提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

(一)新增公积金提取情形

1、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办法》新增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申请条件为:

(1)职工出资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为: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为: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2、租房无备案提取

此外,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取消的公积金提取情形

1、取消了这些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取消了这些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1)《办法》规定: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2)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放宽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条件

1、这种情况配偶无需提供

(1)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办法》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2)这些情况调整为“5年内申请”

《办法》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四)成都提取公积金审核要件减少

为更好地适应新政策、新变化,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确定审核要件的减少。

如果你近两年内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再办理同套房的还贷业务将不再需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如果你的房屋地址在省内,贷款行属于工、农、中、建、交、招商、兴业等33家主要贷款行省内支行发放的,最后一项业务证明材料3个月还款明细也不需提供了。

总的来说公积金的全部21项提取业务标准化类型的62项审核要件减少到了39项。而以下11种具体提取情形更是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3.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4.本市社保重大疾病提取

5.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离退休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8.非本市户籍封存满半年提取

9.取得备案登记的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0.一次性付清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1.再次办理还贷申请提取

(五)新规坚决打击骗提套取

值得注意的是:减证便民并不等同于放松管理。

不法中介和个人以“真备案假租房”、异地购房非真实住房消费、违规转移住房公积金到异地公积金中心以及伪造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对此,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加强事后稽核的力度,采取多种手段,整合各方力量,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提取行为,全力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而失信人员将面临纳入公积金失信不良行为登记,公开曝光违规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6个月至5年内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向所在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构通报违规提取行为等严重后果;对于配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还将向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致函,提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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