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3)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不应受理;
(4)对于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受理调解申请,但对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又撤诉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如治安案件的应为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给予当事人的协助,帮助其解决问题,缓和矛盾。当事人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