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子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