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低保申领条件的法律规定

一、 办理条件

成都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领取标准

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郊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0元/月提高到560元/月。

三、申请条件

根据《工作规程》,凡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将给予低保。

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狱内服刑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即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记者注意到,义务兵的退伍费、高龄老人津贴等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奖学金、独生子女费等非报酬性奖励,工伤人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等项目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审核流程

申请人在提交低保申请前,首先申请信息核对,并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并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应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录入成都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对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信息核对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填写并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合信息核对、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单位取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主评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材料,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五、发放方式

每月10日前发放 部分情况将上浮低保标准

根据《工作规程》,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成都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10%。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20%;对高中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40%;对大学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80%;对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的学生子女、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以及农村低保家庭中读书的女学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10%的生活补助。

对低保对象中年满60岁的老年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残疾人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10%;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上浮20%。符合本款条件的残疾低保对象可以叠加给予分类施保政策,但每人月低保金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对于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低保人员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月低保标准的,可在3个月内保持其低保救助;3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月收入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停止其低保救助。

六、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含户主首页及个人信息页);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提供);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近期工资、经营、服务等收入证明;

5.银行存款、证券、投资性保险等金融性收入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窗口出具个人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查询结果(由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提供,在校学生除外)或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由退休年龄段人员提供)凭证;

7.房产证、安置房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8. 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9.户主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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