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医疗救助
1.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资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差额资助。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3.住院救助。年度累计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分段逐段救助(费用段按大病保险起付线15%以下、15%~40%、40%~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划分),补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递增,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各段的救助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第三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不予救助,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30%;第四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设起助线(由各地规定),起助线以上部分给予适度救助。14周岁以下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4.特殊疾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5.大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单次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各类直接医疗救助设统一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不低于20000元,一般救助对象不低于10000元。
二、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