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省内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省外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在20日内签发。
申请赴台再次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符合加急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