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应用A4复印纸制作)
(一)《广东省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复核换证)申请书一份(需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二)考核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蓝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五)《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复核换证时提供);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表格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复核换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申请人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我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审查。
(四)审查结果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我局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十二、受理时限
(一)我局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作出核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书费每证10元,考核费基础理论每项30元,专业理论每项80元,操作技能每项200元。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一楼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前来办理时须持有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