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份额是可以更改的,更改房屋份额的,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直接分割房屋
这种情况也就是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如果该房屋是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比如一栋四层楼的房屋,为四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二)房屋作价补偿
这种情况是说,此时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个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
(三)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因此要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比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过分割成甲、乙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
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