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证在外地怎么办理
人在异地不能办理残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证的申领手续如下:
1、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属街镇残联进行申领。(申领视力残疾必须出示近期医院开具的双眼视力诊断证明)
2、街镇残联初审,对不符合评残标准者,当场告知原因终止办理。符合评残标准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南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调查表》。
3、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残联接受审查盖章。区残联工作人员根据残疾情况,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根据评定结果,残联对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签注意见,通过后打印残疾证。
5、残疾证送经市残联审核、盖章后,区残联通知街镇残联领取。街镇残联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取残疾证。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