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A1、A2、A3、B1、B2、N、P为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必须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2、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结束后的15天内到辖区大队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
3、到市公费医疗门诊部或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
4、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给辖区大队,领取接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5、辖区大队办理审验业务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