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是适用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成立留置权: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已有明确意思表示,债权人接受了该动产,视为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指示,债权人的义务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债权人留置该动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债权人的义务排除了发生留置权的可能性,债权人不得留置。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了特殊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该义务相冲突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于权利,应当优先履行债务。
6、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上一般的、普遍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为基本的社会义务。债权人留置动产若与此相冲突,则不得成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