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公司无正当的理由不放货的,委托运输人是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受到受理人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针对“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中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