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机构
封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