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惠东县水务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