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眼睛视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3.双眼矫正视力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二、赔偿标准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