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户口婚姻变更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4)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5)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6)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7)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8)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下发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婚姻、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