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广东省海岛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出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3)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4)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涉海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二、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知政南路20号2楼
三、办理材料
论证报告由申请用岛单位或个人编制,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基本内容包括:1.项目概述。2.项目所在海岛概况。3.项目用岛与海岛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4.项目用岛协调分析。空间布局合理性分析。5.海岛开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措施合理性。6.海岛保护措施的有效性。7.保障措施合理性分析。8.结论与建议。9.附图(海岛地形图、海岛及周边海域使用现状图、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效果图)
要盖公章
要盖公章且申请人需签名
要盖公章
要盖公章
例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