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
12、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13、授权委托书
14、受委托人身份证(供核验)
15、《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