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明书
( ) 证字 号
经查,收养人xx,性别x,国籍xx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x,收养人x,性别x,国籍xx出生日期xx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xxx
与被收养人xx,性别x,国籍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曾于xxxx年xx月xx日在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登记证字号xxxxx
出证机关xxxx年xx月xx日
打算收养弃婴,关于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如下,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