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石化路28号(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未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栏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1.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