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是否可以证明合同成立

一、收取定金是否可以证明合同成立

不一定。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识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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