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托运人不给承运人运费的,一般不是合同诈骗,而是属于合同违约,承运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托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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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第6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庭审中,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5种情形,《若干规定》第4条对《意见》第7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
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为此,《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具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并且《若干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能拒绝裁判,在穷尽现有法律法规后,法官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各种因素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