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且正常按期归还首次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方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起还金额为一万元,且每月不得超过一次。
1.提前还贷账户(银行卡)
2.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申请表
3.身份证
1、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心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1)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出具相关业务准予受理的登记表单(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3、中心审核人员对准予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办结,告知业务受理成功。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