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其一,
其二,
其三。
此致
XXXX检察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审查的执行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八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