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惠东大道290号(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对面)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类型,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要求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畜牧兽医股)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口头告知受理结果。如提交资料齐全且真实无误,则接受受理;如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造假等情况,要求补正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3.审查。受理后,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办证的原因。
4.领取结果。由县畜牧兽医股办证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类型,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交由当地畜牧兽医站上交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由当地畜牧兽医站上交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口头告知受理结果。如提交资料齐全且真实无误,则接受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造假等情况,将材料退回畜牧兽医站,由畜牧兽医站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3.审查。受理后,县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验收小组到现场审验。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办证的原因。
4.领取结果。县畜牧兽医局办证窗口(畜牧兽医股)电话通知当地畜牧兽医站前来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告知申请人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