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须提供以下全部材料:一.广东省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审批表。二.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方案材料。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四.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单位和个人签署的防火措施、生态补偿、植被恢复等协议。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初步审核意见。六.进行实弹演习的,需提供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级上以)的批准文件。七.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