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省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奖励政策
(1)根据自1980年2月2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
(2)根据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在退休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金。即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3)2004年3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了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终生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获得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金。我区已全面执行了这一奖励政策。
(4)2009年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对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奖励金。佛山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待佛山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后,我区会迅速落实。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从领证之日开始领取,但由于我区各镇(街道)在镇(街道)撤并前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执行情况不统一;2005年7月镇(街道)撤并后,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始统一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因此补发时间是从2005年7月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