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
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发〔2017〕2号。
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