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生活保障承诺书;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人才或投资证明;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津侨办〔2016〕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 第13条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