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被追索人清偿了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如果票据债务是后手的,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背书有一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要求如下:
背书连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人签章的空间。
印鉴清晰:背书人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记名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进行背书,最好还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粘单: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盖章(骑缝章),必须财务章在上、私章在下。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抬背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前一手被背书人名称应和后一手背书人签章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