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复核通过的签批转入制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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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贵州省民政厅同意XXX注销登记的批复》《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准予许可通知书、收回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法人章、财务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