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包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等。
《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类,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行政、邮政、防灾救灾、卫生防疫、大江大河治理、重大科研计划、消防、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政府部门的直接投资是这类产品的唯一供给方式。政府直接投资上述领域,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共产品的全部投资与运营责任都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上述产品与服务领域仍然可以作更为细致的分类,将竞争性业务与普遍服务性业务分业经营。政府投资与补贴只负责保障提供普遍服务。政府也可以借助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与能力,来生产这些公共产品。
第二类,带有显著外部收益、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有住房、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这些领域可以是政府投资的范围,也可通过政府补贴和特许权经营引入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投资经营。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及经营的效率,在政府财力有限和经营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助社会及市场的力量。但是,社会化及市场化的范围和程度要有明确的限制,同时,要对社会化和市场化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准公共产品及服务)进行科学的规划、组织,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当政府财力充裕的时候,政府部门应当在具有显著外部效应(如城市道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类,以电力、铁路、电信、地铁、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影电视等为代表的自然垄断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或具有排他性,或具有竞争性,存在着超额需求,消费者愿意直接付费,这就为社会资本通过市场供给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给形式可以有两种。其一,社会资本的完全供给,即公共产品的投资、生产以及运营由私人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其二,社会资本与政府的联合供给,政府对私人提供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或政府根据合同进行采购。此类产品和服务必须实施政府管制,包括价格管制和市场准入管制,以避免由于企业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或因厂商盲目竞争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