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1、从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的角度出发:专利申请单一性的主要原因是:
(1) 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 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2、对于发明人而言: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规则有如下作用:
(1)合案申请,节约经费;将多个具有共同特定技术特征的专利合案申请在一份专利中,大幅降低专利申请费用。
(2)分案申请,保护不同发明;在专利获得授权阶段,将包含在最初提交文本中但不符合单一性的发明内容提出新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原专利申请日,保护发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