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三)有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业务专长及管理学校能力的学校负责人;
(四)有适应专业教学要求和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担
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经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
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能招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筹办的教育机构,筹办期不能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筹办资金;
(三)筹办教育机构章程及负责人资历证明文件;
(四)现有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
(五)其他有关材料。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一)实施学制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不得以“大学”命
名,应称为:“××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
心、站)”,其他教育机构应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二)学校名称应冠以学校所在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或县行政区域的名
称,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华南”、
“国际”、“广东”、“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三)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
(四)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校园占地面积(M2)校舍建筑面积(M2)体育设施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总计
培训学校50002000两个篮球场30
培训中心——3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施行)(2017年)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专修学院)是指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其办学业务范围一般为自学考试辅导、各级各类培训,经省教育厅批准也可以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业务。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三条专修学院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专修学院”。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四条设置专修学院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五条设置专修学院,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六条设置专修学院必须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2003年)
第七条设置专修学院必须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