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2、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符合变更更正条件及要求,并具备变更更正条件及要求相对应的申报材料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需要变更更正。
3、变更性别和更改民族
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变更性别。
更改民族需满足以下前置条件及要求: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应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申报批准后,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材料
办理前可提前下载可提前下载《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并填写。表格下载: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样表).doc
1、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更正年龄者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者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变更性别和更改民族
变更性别者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民族者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本人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提供)(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提供)(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现场办理变更
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4、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变更性别和更改民族
提示: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四、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