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户口准迁证: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
2、根据粤价〔1996〕238号,《户口簿:10元/本。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在我市投资实业型民营企业累计达30万、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个、2个、3个入户指标
(一)申请投资入户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注明需入户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的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按章纳税证明;
4.入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入户人申请户口迁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证明、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属育龄人员的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7.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意见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
2、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受理时发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