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享受低保条件
1).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成都城市低保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幅度
(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2、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办成都低保理材料
相关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分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