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3.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5.提交申请表、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
二、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6号省农业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四、办理时限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