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许可:1)涉及农业建设的项目2)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3)具备农业环境保护相应设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原件备查
三、办理机构
龙川县农业局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
第九条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包括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以上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