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1.有通知辩护公函。2.有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安)/起诉意见书(检院)/起诉书、判决书(法院)副本或复印件。
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安排窗口工作人员承办案件。
二、办理机构
黔南州司法局
三、办理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具有以上情形的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