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
应明确申报具体事项、历史建筑相关情况以及实施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⑴机关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⑵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⑶企业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⑷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⑸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交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提交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相关文件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保护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的设计方案文本。(含方案文本一套和电子文件)
规划公示图初稿原件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规划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按韶府令103号文规定以工程基建投资额为基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按以下规定提交:⑴立项批复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且按前款要求提交的,不再另行提交;⑵立项批复文件未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估报告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