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减政便民”改革再深入,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要件,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经中心研究,现对《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菏住金〔2018〕29号)中第二条第(五)款第3项政策作如下调整: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职工个人无缴存意愿的,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不再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职工个人有缴存意愿的,可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我市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托管户继续缴存,参照自由职业者缴存政策,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转移和托收签约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户口迁出菏泽或者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自住住房(不含经营营利因素)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的租金;
(8)解除劳动合同后成为自由职业者,其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