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负责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内容真实有效,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有效,来源合法。
申请人签名,按指模确认。
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和面积、参加人数、活动方式、活动对森林、林地的影响评估及补救、补偿措施等内容。
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