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是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三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集体户口迁入条件: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或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