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