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四、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五、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