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行为人私刻公章是违法犯罪行为。虽没有直接规定使用假印章是否构成犯罪,但通过使用假公章,假冒他人名义行骗,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也是应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非法行为。员工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当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员工私刻公章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更充分阐明,以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冒用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视其有无明显过错而定。只有被代理人(单位)有明显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私刻公章是犯法的,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