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标的的时候,委托人是可以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的要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拍卖人要拍卖时要说明附加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1、告知义务人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要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属于拍卖人的法定义务,除非拍卖人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
在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必须经由拍卖师再次告知或声明。
2、告知时间
拍卖人除可以在其他阶段以说明、展示、陈述等方式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或声明瑕疵外,在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必须经由拍卖师再次告知或声明。
3、举证瑕疵告知义务的履行
(1)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为拍卖人的法定义务,义务是否履行,应由义务人证明之。
(2)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上,拍卖人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职业出售人,其职业要求(包括注意义务)应更高,若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瑕疵事先告知了竞买人,则其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免责。
4、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不因其不影响交易达成而免除
一般而言,拍卖人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足以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但并不一定影响交易的达成,但是否影响交易不是认定欺诈的必要条件。首先,从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看,应包括:行为上,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故意;后果上,影响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见,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不论及其是否影响交易的实现,只要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作出理性的决策,就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其次,从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看,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及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主动权在受欺诈方。在拍卖合同中,受欺诈的竞买人可选择与拍卖人继续交易或终止交易。因此,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以交易能否达成、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