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兵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二、志愿兵的待遇
根据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现对我军志愿兵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二)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35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三)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
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级96元,八级108元。
凡服役满6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对现有的服役满6年以上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改为志愿兵的,第一次定级时,应根据其政治表现、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役年限确定:服役第7至9年的,定为一级;服役第10至12年的,定为二级;服役第13年以上的,定为三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予以保留,随着以后的级别调整和工资增加,抵销其保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