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同已注销);工作单位在我市,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2.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才需提交此项材料。
换发需要提交
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需提交
1.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补发、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的需提交;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也需提交本项材料。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本省户籍只需交验身份证原件。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本省户籍只需交验身份证原件。
1、填写完整2、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